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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发布新法规,更新对车辆空调和制冷设备的要求
欧盟近期正式发布了涉及所有M类、N类和O类车的空调制冷剂的新法规Reg. (EU) 2024/573。该法规将替代现行的含氟温室气体法规Reg. (EU) 517/2014。
新法规进一步完善了销售和售后方面的附加要求,另一方面全面更新了对重型车以及冷藏类车辆的温室气体管控要求。作为车用空调替代冷媒的HFC-1234yf,在新法规中也需要满足更多和更高的要求,新法规将于2024年3月11日正式生效。
1. HFC-1234yf被纳入了含氟温室气体的清单
现行法规中的含氟温室气体(Fluorinated Greenhouse Gases)仅包含Reg. (EU) 517/2014的附录I中的物质及其混合物。
新法规中的含氟温室气体FGG则包含了Reg. (EU) 2024/573中附录I、附录II和附录III中的物质及其混合物,并且各个附录中的物质清单也有所更新。
HFC-1234yf在两个法规中都是属于附录II中的物质,因此新法规实施后凡是涉及到FGG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乘用车空调中所用的HFC-1234yf。
2. 产品的标识要求
新法规对含氟温室气体FGG产品的标识要求与原法规相比没有根本性的变化,主要的变化在于FGG的范围调整和温室气体潜能值(GWP)有了更新,使用HFC-1234yf的车辆其标识也必须满足新法规的要求。
在标识方面,还需要注意新法规对FGG清单物质的GWP值也有所更新。
3. 产品手册和产品推广要求
在产品的使用手册中应包含上述的标识信息。
如果包含新法规附录I或附录II中GWP不低于150的FGG,特别是重型车和冷藏车,则在用于广告的描述中也应包含上述的标识信息。
4. 更严格的HFCs配额管理
新法规规定,已预加装Annex I-Section 1中物质的制冷设备和空调、热泵,只有在已获配额的情况下才能投放市场。Annex I-Section 1包括HFC-134a在内,涉及到目前多数重型车的空调以及冷藏车的制冷设备。
特别值得注意的是,在当前国内企业刚刚开始步入欧盟市场的情况下,新法规加严了该条款的豁免要求,豁免条件由原来的“每年投放市场的HFCs的CO2当量小于100吨的企业”变为“每年投放市场的HFCs的CO2当量小于10吨的企业”,相当于同等产品的豁免数量限值减少为原来的1/10。
5. 与现行法规之间的过渡
法规Reg. (EU) 517/2014中的绝大部分要求自2024年3月10日被废止,以下条款除外:
Article 12将继续执行直至2024-12-31;
Article 14(2)、Article 19将继续适用于2023年度的企业报告要求;
Article 16(5)分配的配额和Article 15(2)批准的豁免将继续执行直至2024-12-31。